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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 日期:2018-07-31 17:31:50

亲子鉴定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亲子鉴定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一般发生在离婚、迫索抚养费、遗产继承案件,主要表现为:首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和女方均有可能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


一: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方起诉要求离婚,而女方则不同意离婚的离婚案件当中,而恰恰这时,男方通常会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并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若女方对此不予认可,男方则即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之申请,要求以此为依据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这种情形在婚烟家庭纠纷案中越已变得越来越普遍。

二:女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往往出现在法院受理的女方起诉要求离婚,而男方不同意的离婚抑或是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的离婚案件当中,此时,女方通常会提出子女并非男方亲生,孩子生父另有他人,若男方对此不予认可,女方则即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当然,这种情形相对比较少,往往都是出于子女亲生父亲之要求,女方才会提出这种要求其次,在追索抚养费案件中亲子鉴定的应用,这种情形通常均发生在未婚先孕,真正谈婚论嫁时,男方却反悔,甚至同时否认孩子与其存在血缘关系,基于此女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有的女性则是为了自证“清白”,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往往大多数都是因为女方自身已无力抚养小孩,为了孩子追索抚养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孩子的生父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而男方则提出小孩不是其亲生,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继而女方向法院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以确定该男性系孩子的亲生父亲。


最后,即是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亲子鉴定之应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要求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非婚生子女可据此得到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在类似继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往往因其血缘关系遭到怀疑而被拒绝其应得的遗产份额,导致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要求法院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不正之风盛行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社会情况,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更是见怪不怪,司空见惯。当我们所谓的“小三”、“二奶”生育子女之后,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因为其特殊身份无法得以确认,而一且当该男子发生意外或者自然死亡之后,面对其遗留下来的巨额遗产,作为其非婚生子女势必会提出要求和其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同等的继承权利。显然,面对这凭空而降的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要求该男子家人肯定会不予认可,在这样的遗产纠纷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为确认此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当事人必定会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确定该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当前这种司法案例正呈现增多的趋势。